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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普法宣傳·篇三

            作者:內審法務部    文章來源:未知

            日期:2021-06-17 17:08:26    瀏覽量:13818

            訴前準備與民事一審程序概述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商事交易愈加頻繁,糾紛和矛盾也隨之而來。在我國,我們可以通過和解、第三方參與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和矛盾,其中,訴訟和仲裁是依照法定程序維護合法權益的最終手段。今天,我們就民事一審訴訟程序做一梳理,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訴前準備
            (一)調查
            我們需要對事件的發(fā)生過程、爭議焦點、雙方權利與義務等內容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一方面,要了解爭議的原因、雙方態(tài)度及我公司想要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收集證據(jù)材料,從而客觀、真實地反映問題,并能夠讓人信服。
            (二)論證
            綜合考慮訴訟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勝訴把握和資源投入,對訴訟方案(應訴方案)、裁判傾向等情況進行預測,衡量投入與產出,確定是否采用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二、民事一審程序
            民事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事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特殊情況下,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確有必要繼續(xù)延長的,須經上級法院批準。簡易程序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滿足“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或“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條件,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延長審限需要經本院院長批準且總計不得超過6個月。民事審判一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起訴與受理
            起訴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程序:1.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2.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訴前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
            訴前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的、因情況緊急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是申請人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起訴或申請仲裁前申請的保全措施。訴前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措施,且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
            先予執(zhí)行是在案件受理后、終審判決作出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急需,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的制度。先予執(zhí)行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要求滿足“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申請人有實現(xiàn)權力的迫切需要、被申請人有履約能力、當事人主動申請”的條件。
            (三)庭前分流
            庭前分流能夠有效降低案件處理的時間成本,實現(xiàn)訴訟資源的效益最大化。主要分為:(1)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督促程序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2)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3)根據(jù)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開庭:撤訴、調解、缺席判決
            撤訴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判決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的行為。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情況:1.申請撤訴是原告遞交撤訴申請書、法院裁定準予撤回起訴的行為;2.按撤訴處理分為:(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應當預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費且經通知后仍不繳納或申請緩交、減免未獲法院批準不交納的。
            法院調解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爭議問題進行協(xié)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均可適用調解。調解內容原則上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同時,調解協(xié)議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法院可以準許。法院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的條件是:存在非必須到庭的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反訴被告或申請撤訴但未獲批準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該判決效力與對席判決效力相同。
            (五)判決、決定或裁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對經過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據(jù)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作出的權威判定。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民事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裁定適用情形:1.可以上訴的情形: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2.保全與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執(zhí)行)、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的債權文書、法院對確認調解協(xié)議案件的審判、法院對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審判、其他。
            決定用于處理程序性事項,包括:1.可以復議的決定,即駁回回避申請、罰款、拘留決定;2.處理法院內部工作關系;3.指揮訴訟進程、延期審理等事項。
            (六)訴訟文書公開
            社會公眾可查閱依法公開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訴訟文書,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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